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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举办太平煤矿2014年职工运动会的通知

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太平煤矿 浏览数: 发布时间:2014-04-21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 关于举办太平煤矿2014年职工运动会的通知

矿属各单位:

    为庆祝“五一”国际劳动节,推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,不断丰富广大职工业余文体生活,满足职工群众精神文化需求,进一步增强职工队伍的凝聚力、向心力、战斗力,为共克时艰、度危求进传递正能量,充分展现我矿干部职工团结进取、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,经研究,决定于4月30日举办太平煤矿2014年职工运动会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比赛项目

    (一)集体项目。

    1、男子篮球。
   
    2、男子拔河。

    3、女子拔河。

    4、女子集体跳绳。

    5、羽毛球混合双打。

    6、齐心协力三男三女单腿跳。

    (二)个人项目。

    1、乒乓球男子单打。

    2、乒乓球女子单打。

    3、羽毛球男子单打。

    4、羽毛球女子单打。

    5、男子九球台球。

    6、女子定点投篮。

    7、象棋

    8、男子自行车慢骑

    9、女子自行车慢骑。

    二、组队及报名

    (一)男子篮球(4个队)。采掘工区联队(杜昌武负责组队);辅助工区联队(姚方民负责组队);生产、后勤支部联队(郑伟负责组队);党群、行政支部联队(袁学访负责组队)。

    各队总人数均为11人,其中领队1人,运动员10人。

    (二)男子拔河。以党支部为单位组队,每队总人数各为11人,其中项目领队1人,运动员10人。

    (三)女子拔河。以党支部为单位组队,每队总人数各为11人,其中项目领队1人,运动员10人。

    (四)女子集体跳绳。各党支部单独组队,队员人数为7人,并指定1名队员担任项目领队。

    (五)羽毛球混合双打。以党支部为单位组队,每个党支部限报2个队。

    (六)齐心协力三男三女单腿跳。以党支部为单位组队,每队总人数6人,3男3女,指定1名队员担任项目领队。

    (七)乒乓球、羽毛球。各支部男、女队员分别限报3名。

    (八)台球、象棋。各支部限报3名队员。

    (九)女子定点投篮。有女职工的支部要积极组织报名,人数不限。

    (十)自行车慢骑。各支部男、女队员分别限报3名。

    (十一)报名要求:每名运动员限报一个比赛项目,以党支部为单位统一报名。报名截止时间为4月23日16:00时,报名地点在工会办公室。

    三、组织领导

    为加强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,成立运动会领导小组。

    组长:汤保民、张玉标。

    副组长:邵作胜。

    成员:矿班子成员及陈源、王钧强、袁学访、曹长霞、霍瑞芬、王来文、李亚楠、陈俊义、孔凡行、白喜顺。

    运动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,王钧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,焦景、侯宁、甄四喜、刘南为办公室成员,具体负责本次运动会的组织协调工作。

    各党支部书记负责本支部组队、参赛和全程管理。

    比赛实行项目负责制,各项目负责人组织领导各项目比赛全过程。

    篮球项目负责人:李亚楠、李志斌;

    拔河项目负责人:白喜顺、张红革;

    女子集体跳绳项目负责人:焦景、姬生美;

    齐心协力三男三女单腿跳:王来文、孟苗;

    乒乓球项目负责人:甄四喜、刘南;

    羽毛球项目负责人:陈源、梁光东;

    台球项目负责人:刘红涛、刘晓霞;

    象棋项目负责人:胡伟、霍瑞芬;

    女子定点投篮项目负责人:曹长侠、高娜;

    自行车慢骑项目负责人:侯宁、宋磊。

    四、奖励办法

    集体项目各取前三名给予奖励,男子篮球第一名奖金3000元,第二名奖金2500元,第三名奖金2200元;拔河、女子集体跳绳、齐心协力三男三女单腿跳第一名奖金2000元,第二名奖金1600元,第三名奖金1400元;羽毛球混合双打第一名奖金1200元,第二名奖金1000元,第三名奖金800元。个人项目各取前三名给予奖励,第一名奖金600元,第二名奖金500元,第三名奖金400元。各项目负责人、党支部书记等相关工作人员参照个人项目第三名奖励标准给予奖励。

    五、几点要求

    1、运动会开幕前举行入场式,要求各支部组成代表队参加,各项目运动员必须准时参加。

    2、比赛期间,各代表队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注重文明礼貌,爱护公共设施;各领队要靠在现场,认真负责,管理好本单位参赛队员,有问题及时向活动领导小组反映。

    3、运动员在比赛中要严格遵守比赛规则,服从领导,服从裁判。

    4、各项目负责人、裁判员要各负其责,确保运动会顺利举行。
 
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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