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十二条规定和济宁市能源局《关于进一步规范重要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》文件精神,结合矿井自然条件、生产接续及现场实际,对《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》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》进行修订补充,并下发至各单位贯彻执行。
文件下发至矿属各单位,学习范围为全矿干部职工,学习时间为4月1日至4月2日。各科室负责人、各区队“三大员”带领本单位人员进行集中学习,副总以上领导利用矿安全生产“晨会”进行集中学习。文件要求各单位要树牢安全风险防范意识,提高认识及时组织人员对补充、修订内容进行学习,并严格贯彻执行。(薄丽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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